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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开始】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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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网上招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WZ01675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BFFWZ01675-1-2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
2.6 招标项目规模:1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维保项目(第四期)。详见招标文件。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维保项目(第二期)。
2.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4年8月(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8 服务期限:1标段:第一个服务期:55台垂直电梯、226台自动扶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个日历天为开始时间,服务期暂定730天;2台自动扶梯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8台自动扶梯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28日,服务期结束日期均与其他自动扶梯保持一致;第二个免费延保服务期:55台垂直电梯、236台自动扶梯以第一个服务期结束之日起至免费延保服务期满(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免费延保天数为准);第三个服务期:55台垂直电梯、236台自动扶梯以第二个免费延保服务期结束之日起至服务期满(暂定365个日历天)。
2标段:第一个服务期:281台自动扶梯、71台垂直电梯为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个日历天为开始时间(暂定730日历天);第二个免费延保服务期:283台自动扶梯(包含海棠站2台甩项自动扶梯)、71台垂直电梯以第一个服务期结束之日起至免费延保服务期满(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免费延保天数为准);第三个服务期:283台自动扶梯(包含海棠站2台甩项自动扶梯)、71台垂直电梯以第二个免费延保服务期结束之日起至服务期满(暂定365个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1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正线共24座车站及大彭停车场、南岗车辆段共55台垂直电梯,236台自动扶梯。本项目维保范围为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的日常巡检、计划检修、应急演练、故障抢修、监管配合作业、零星工程、运营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本项目垂直电梯制造单位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扶梯制造单位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正线33座车站、磨店车辆段共283台自动扶梯、71台垂直电梯。本项目维保范围为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的日常巡检、计划检修、应急演练、故障抢修、监管配合作业、零星工程、运营服务、检验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本项目电扶梯设备制造单位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143台自动扶梯,39台垂直电梯);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140台自动扶梯、32台垂直电梯)。
2.10 项目类别:与工程无关服务
2.11 合同估算价:1标段:2147万元,其中包干部分1759万元,据实结算部分388万元。2标段:2647万元,其中包干部分2169万元,据实结算部分478万元。
2.12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许可子项目至少包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且同时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授权(委托、授权电梯制造单位可以为非本项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设备制造单位)。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项目代号包含T。
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 。
3.1.5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6 本招标项目1-2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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